陈凯歌写回忆录涉诽谤他人,拒不道歉?冯小刚也涉嫌诽谤未道歉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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陈凯歌是中国著名电影导演,曾执导《霸王别姬》、《无极》等经典影视作品,享有极高的国际声誉和地位,具有很高的社会影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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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陈凯歌卷入一起名誉侵权案当中,1月8日,海淀法院公告表示,因陈凯歌拒绝履行判决中书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义务,根据原告申请,法院刊登判决书部分内容向社会公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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据悉,将陈凯歌牵扯进名誉侵权案的,是其于2009年出版的自传《我的青春回忆录》。书中对角色K其丈夫的具体描述,被认定为描写的就是原告邱路光。而书中对原告“被开除党籍军籍、判刑十一年”、与“女护士”的接触等描写,因原告提供了未受到相关处罚的证明,以及被告陈凯歌不能提供证据,证明其书中描写的为事实,被判定为诽谤、侵犯名誉权的行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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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实上,对于文学作品创作是否侵犯他人名誉权的界定,公众并不清晰知晓。法律规定,不以特定的人为描写对象,仅情节或情况相似的,不认定为侵犯他人名誉权。
但以特定人或特定事实为描写对象,并带有侮辱、诽谤等行为损害他人名誉的,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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曾轰动一时的“手机”事件,也与此类似。崔永元主张《手机》电影中的男主,是以自己为原型创作的,但却被强加了出轨等负面情节,给个人生活和名誉带来了极大影响,要求道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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但冯小刚之前发文称这只是文学创作,被安插侵犯他人名誉的帽子,实属不妥,拒不道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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就此事件来看,你认为文学创作的底线在哪里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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